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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洋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受告知人    世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