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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洋洲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欣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受告知人 世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