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莊易達(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莊璨華(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莊宗儒(即莊永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永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莊永嘉於訴訟繫屬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為被告莊永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永嘉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6月6日死亡,而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則為其法定繼承人;因本件開庭期日將至,動輒停止訴訟程序勢將害及其他多達數百名當事人之權益,尤以本件開庭通知早在113年4月15日即已合法送達於莊永嘉,客觀上已賦予莊永嘉完足之訴訟保障,權衡承受訴訟人之權益保障與本件停止所可能衍生之訴訟成本,爰依職權命莊易達、莊璨華、莊宗儒為被告莊永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