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