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利
代 理 人 陳子操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