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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利 
代  理  人  陳子操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欣合實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8日
2,916,865元
MI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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