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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鋒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3月15日
200,000元
R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