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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廖偉達 


代  理  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①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228 
  42
42000
 ②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459
  3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