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雅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蓉
代 理 人 張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