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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備 考
 ①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456
 60,000

 ②
和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ND000899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