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明光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56萬290元、資遣費166萬1,832元及預告工資4萬9,533元,合計327萬1,6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157元(計算式:33,472×1/3=11,1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