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中山區港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建明因112年勞訴字第20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