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欣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志 
債  務  人  寀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田 

債  務  人  勇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寀華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
      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勇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