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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陳沂賢   


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炫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炫鎰於網路侵害其權利,且網路侵權案件,各法院皆有管轄權,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記載送達代收人及其址,未表明聲請人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亦未具體表明有何實體法上權利受侵害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及相對人有於網路侵害聲請人權利之釋明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其上之法院電話記錄在卷足憑,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提出上開資料,本件依聲請人未補正之狀況,顯見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