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鄭添文
余玟珍
余舜元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被 告 曾孝文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