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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9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按: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並非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此有起訴狀收狀章、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