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號
原 告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被 告 諶政義
諶美玉
諶金標
鄭諶美鳳
兼 前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諶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已非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如未抗辯,本院依法視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原告請於5日內提出依據所主張被告占用不同地號土地之面積、價額、原告應有部分、期間,詳細計算不當得利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