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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陳麗雪 
            林文章 
被      告  傳家寶II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冠甫為被告傳家寶II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麗珠,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變更為林冠甫,此有基隆市中山區公所113年4月9日基山民字第1130000414號函所附被告申請報備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惟林冠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命林冠甫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