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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原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