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原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