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本院判決及電話查詢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