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錥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