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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被      告  李德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