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被 告 李德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