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紀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鄒文和、劉珈妤、莊景翔、周翃宇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到院。而查,依本件附帶上訴之聲明,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