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張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2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8,227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