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詠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