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非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原 告 非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上列原告因履行服務契約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義之心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為聲明之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4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