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原告因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瑋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