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駿亨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翔迪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雅如請求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