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盛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維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以書狀敘稱被告基隆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係林右昌,然而林右昌現今已非基隆市長,欠缺代表基隆市政府應訴之法定權限。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32,7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3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併應向本院補正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未依期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