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原 告 齊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