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俞 琪
陳佳宏
楊于萱
楊佳玲
劉怡君
翁銓鴻
張銘松
王翠君
陳締芯
謝雅菁
兼上十人
共同送達
代收人 楊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