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8,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