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孟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5萬1,1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