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珠(即劉金瑞之繼承人)即豪偉水電材料行、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