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捷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德
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煦瑞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