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