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石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倩芬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1,277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萬6,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