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發間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