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鴻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丙丁
被 告 日華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411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