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宏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櫻櫻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