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瑞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捷達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