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衛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基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天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5,590元(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58號確定裁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653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