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清
被 告 童忠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 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勝雄為原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景南,嗣變更為張勝雄,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可憑。惟張勝雄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張勝雄為相對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