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寬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被 告 夏譽陽
劉世垚
楊堅明
周世杰
許瑞雲
吳愛玲
薛霞妗
吳秀緞
莊惠娟
楊淽茞
楊慧娜
賴麗花
林進德
簡姵珊
陳湧俊
吳翊韶
劉英典
李生榮
黃明仁
徐雪芬
楊麗娟
葉進興
陳建華
蘇庭鋒
郭陳秀金
張思恭
追加 被告 蕭○佑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惠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追加 被告 陳錦昌
李宜真
陳錦輝
陳淑惠
梁良安
梁隆全
梁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為訴之變更、追加,經本院審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