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陳寶姤
陳國增
陳寶蓮
陳寶梅
陳朝東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婕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