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