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視同上訴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視同上訴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志林間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