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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陶信勇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趙昀倢律師
追加被告    黃子慧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