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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462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3年4月2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