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戴偉輝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安和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惠嫈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大聖爺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大聖爺廟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