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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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州等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萬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9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