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文峯 
代  理  人  周心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❶
寶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
112年3月14日
627,659元
PB0000000
支票